篇名:生成式人工智慧內容的著作人格權與人格保障初探
作者:李子鋐
研討會名稱:歐美AI與數位科技的發展與規範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的快速發展,使其生成文字、圖像與音樂的能力對傳統著作權體系產生挑戰。現行各國著作權法以人類創作者為中心,著作人格權更強調人格展現與精神創作。然而,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缺乏人類精神作用,難以直接納入既有框架。本文以「生成方式」與「利用方式」兩構面,進一步細化傳統二分法與三分法的分類,提出 AI 生成著作、AI 輔助生成著作與 AI 輔助著作之區別,並檢視其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客體。此外,本文進一步探討人工智慧是否可能具有限度的著作人格保障。從法人發展歷程與及人格保障法制演進可見,「人格」的法律定義並非恆定,而是隨社會與科技發展而擴張。既然法人得享部分人格權,則人工智慧是否也能以「有限人格」被承認?生成式人工智慧帶來的法律挑戰,不能再以非黑即白的二分法處理。透過三分法及「貢獻者」概念,能更細緻地呈現 AI 在創作過程中的角色,並提供法制改革的可能方向。若主管機關持續消極面對,將限縮人類創作者的保護範圍,反而不利於文化與科技的健全發展。本文嘗試提供一個初步架構,以回應生成式人工智慧下著作人格權與人格保障的問題。
關鍵字: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人格權、AI人格、AI貢獻者、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