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別變更的想法

講一下我對於目前在噗浪(至少在我的河道上),以及在FB、伴侶盟等等的連署以及法院判決上對於 #跨性別 議題,我的想法如下:

0. 我是生理男性。

1. 我最好的朋友是跨性別,換言之,我在考慮這個問題以及立場的時候,我會完全把他的狀況考量進去。

2. 我認為;現行內政部以行政規則的方式要求人民須經變性手術始得變更登記這件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換言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問題,也合於憲法。

3. 至於變更性別這件事我有幾個想法:

(1) 我認為政府應該提供第三性的選項,讓我這種人可以選擇,但這會造成民法婚姻章與748施行法的混亂,所以這是一個大修法,但是是政府長期而言可行的方向。

(2) 現行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性別應該如何登記(但我認為如何判定生理心理性別應該是衛生福利部的權責與專業),而且國民身分證應該記載甚麼樣的資訊也沒有法律規定,而是由法規命令規定,是否需要法律規定我不太有把握。回到性別登記上,現行根本沒有法律規定性別登記要依照甚麼,講難聽點,戶籍法根本沒講要登記性別。但我同意在實務上這件事很重要,所以應該要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解決。在身分證字號上,第二碼會跟性別連動,是否有必要,不無疑義。以後我會講荷蘭對於BSN的規定,應該可以提供台灣參考。

(3) 既然我前面2提到變更性別登記這件事以行政命令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會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性別認同是否與婚姻自由、性自主權等屬於憲法第22條經大法官明文規定保障的權利?我認為,是。因為性別認同事關自我認同而關於人性尊嚴與自我形成,應該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

(4) 在(3)的前提下,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的換證要求,須經手術,是完全無理由,然而,這必須平衡出生性別與自我認同的事情上,我會認為,變更性別登記 #不需要到手術 ,但需要經過相關醫生評估。但是否要開始用藥這件事我一樣沒有把握,畢竟自費可能無法負擔;是否導入健保或是討論標準值得討論,但是不需要手術這堅持我很堅持。

4. 廁所這件事

(1) 現行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甚麼性別要去甚麼性別的廁所。

(2) 在(1)的前提下,生理性別進入男女廁是完全基於道德。而的確,有生理異性跟你同廁,會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在沒有違法或是偷拍等性騷擾的積極行為下,單純如廁化妝使用洗手間否侵犯到你的隱私「權」,我認為沒有。

(3) 的確部份朋友以及文章提出所謂「露著屌進女廁滿足其性慾等」狀況,而這確實會造成大家心理上的不舒服。但是如果他真的有性騷擾的狀況,現行法治是否已經足以處理,換言之,在討論變更性別這件事,而把一些(生理)女性露著「女屌」進入女廁不舒服這件事,其實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我們根本沒有法律規定只有女性可以進女廁」所以或許應該要開始倡議(但我不支持因為根本沒必要)「應該要法律規定只有女性可以進女廁」卻會導致一樣的問題,如果以個生理男性、心理男性、性傾向也是男性的人,在男廁用一種「猥褻」的眼神意淫其他男性的時候,上開法律便不適用。

(4) 而造成所謂性侵害的情況,現行法制難道沒辦法解決嗎?可以。現行法制會有生理男性(心理暫時不論)跑到女廁去性騷擾、性侵害女性嗎?也許會,因為妨害性自主判決全部都非公開,所以我不知道。

(5) 其他關於性別的法律規定

其實我想到最直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23條,但這個也不用修法。

(6) 我看到有噗友指出國外有很多案例講述自稱性別認同是女性然後跑進女廁性騷擾跟性侵害女性這件事,在所謂「免術換證」這件事上在台灣至少並不具有直接關係。

(7) 我不會去苛責有些生理女性認為他們的性別空間也被冒犯或不受到尊重,這也值得討論與尋找平衡點,然而我一個人在荷蘭沒辦法想得很縝密。